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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1

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鲁0211刑初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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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1991年文书一审程序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任某某,出生日期,1991年3月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6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7年9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4日减刑释放。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强制措施,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584号,指控事实,2015年6、7月份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其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及青岛市黄岛区其母亲暂住处容留陈某某、李某、庄某、魏某某吸食毒品,共计容留他人吸毒4次6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任某某,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