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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1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鲁0211刑初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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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1991年文书一审程序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某,出生日期,1991年2月1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9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25日。,强制措施,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85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27日22时许,被阿公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XXXT**白色江淮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峡沟村附近时,将车辆开到主辅路之间的绿化带上卡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某,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