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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0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鲁0211刑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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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1990年文书一审程序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出生日期,1990年9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81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与钱塘江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刘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