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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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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1年文书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文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96627E。负责人:李建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注册号:320581000064283。法定代表人:张子丽。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被申请人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虞热电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海虞热电厂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2月3日,本院向海虞热电厂邮寄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又于2021年1月6日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海虞热电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虞热电厂成立于1988年6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子丽,股东为张子丽、李永生,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供热。另查明:2015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5)熟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海虞热电厂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垫付票款3938400元及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张子丽、李永生抵押的位于浦江县浦阳镇观华路56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张子丽、李永生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1幢27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张子丽、李永生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1幢2703房屋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及最高额432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张子丽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李永生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张景明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张美丽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日,本院作出(2015)熟商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海虞热电厂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商业承兑汇票票款4939647.24元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九五计算的罚息。二、张子丽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李永生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张景明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张美丽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微山县鑫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海虞热电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8.5元,由海虞热电厂负担23133.5元,张子丽、李永生、张景明、张美丽、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微山县鑫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海虞热电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张子丽履行了14324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熟执字第01661号、(2015)熟执字第01662号执行裁定,分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立案(2018)苏0581执恢637号恢复对(2015)熟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过程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受偿执行拍卖款3313533元,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8)苏0581执恢63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对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海虞热电厂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浦小宝审判员:蒋先锋审判员:王芳法官助理:高奇

书记员: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