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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申请人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裁定书

(2021)苏0113破申6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申请破产清算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1-03-19
地区
栖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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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R5NJ1K,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F1710)。法定代表人:李雯菁,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娟娟,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查明: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注册成立,股东为康某甲、黄某、康某,住所地为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118号,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不含演出)。2019年8月19日,变更股东为李雯菁、任某,变更住所地为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F1710)。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交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南审希地专审字(2020)第292号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产状况说明等,显示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故本案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科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葛鹤洲审判员:廉曙玉审判员:崔建法官助理:尹洁

书记员:祝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