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恒荣,女,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济南大厦。法定代表人翟立波,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恒荣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鲁71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恒荣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八)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在作出赔偿判决时既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又要考虑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对张恒荣的合法房屋与加建部分作出区分,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标准合理。对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物品损失,原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生活常识,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于搬迁费事项的赔偿亦能够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利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张恒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恒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修晖审判员:郝万莹审判员:李莉军法官助理:姚美科
书记员:徐颖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