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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海口远利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裁定书

(2019)琼01强清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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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海口远利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资料是公司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如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本案中,经清算组调查,海口远利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已查明的该公司所有的合作经营收益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经向该公司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仍无法取得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司法解释二(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第十八条(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申请终结海口远利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司法解释二(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第十八条(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的规定,要求海口远利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远利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思其审判员:李家林审判员:林梅

书记员:吴毓冰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