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建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法定代表人: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易家坝金穗广场综合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943F。法定代表人:罗青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祥,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重庆建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对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蒋兴平审判员:周慧审判员:何凌云
书记员:钟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