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被申请人:徐州天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徐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先进,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5月29日决定将徐州天扬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木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5月29日,本院对天扬木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扬木业于2006年5月12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工商登记显示企业状态为吊销后未注销,所属行业为木材加工。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股东为王先进和陈同林,认缴资本总额505万元;王先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同林任监事。天扬木业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共2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总额为110万元,均未执结。经查询,未发现天扬木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对天扬木业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天扬木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徐州天扬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刘科审判员:李敬超审判员:郑亮
书记员:刘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