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州市商业大厦管理人。2020年9月9日,连州市商业大厦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0年5月11日债权申请公告期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也没有债权人参加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调查,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请求本院裁定终结连州市商业大厦破产程序。
一、宣告连州市商业大厦破产;二、终结连州市商业大厦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梁文生审判员:孔日照审判员:欧学强法官助理:陆思廷
书记员:成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