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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连县西江大理石厂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82破申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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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文书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连县西江大理石厂。住所地:连州市西江镇大坑村。法定代表人:罗兴。

2020年3月20日,连县西江大理石厂以停止经营、资不抵债、营业执照被吊销、现无资产、无场地、无机构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1988年12月28日,连县西江大理石厂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万元,属全民所有制、内资企业法人。该企业已经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连县西江大理石厂是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没有场地、没有人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连县西江大理石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梁文生审判员:孔日照审判员:欧学强法官助理:陆思廷

书记员:成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