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连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30日,广东省连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债权公告期内只有一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32752.73元。经调查,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广东省连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
一、宣告广东省连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二、终结广东省连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梁文生审判员:孔日照审判员:欧学强法官助理:陆思廷
书记员:成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