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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鄂0902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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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管某,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救助申请人管某因被执行人胡德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德兵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23日,被执行人胡德兵驾驶货车与原告管某(即救助申请人)相撞,致管某受伤,该案经孝南区人民法院(2010)孝南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被告胡德兵赔偿原告管某损失369617.65元。判决生效后,胡德兵未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管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管维康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