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管某,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救助申请人管某因被执行人胡德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德兵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23日,被执行人胡德兵驾驶货车与原告管某(即救助申请人)相撞,致管某受伤,该案经孝南区人民法院(2010)孝南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被告胡德兵赔偿原告管某损失369617.65元。判决生效后,胡德兵未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管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管维康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