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孔某,女,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
孝感市人,住孝**东山头办事处新河口村。公民身份号码: 救助申请人孔某因被执行人何振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振国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14日12时许,被执行人何振国无证驾驶其拖拉机与原告孔某(即救助申请人)所坐的车辆相撞,致孔某受伤,该案经孝南人民法院(2011)孝南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被告何振国赔偿原告孔某损失29515.26元。判决生效后,何振国未能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孔某本人年老体弱多病,生活特别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孔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孔淑莲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