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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孔淑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2020)鄂0902司救执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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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孔某,女,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

孝感市人,住孝**东山头办事处新河口村。公民身份号码: 救助申请人孔某因被执行人何振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振国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14日12时许,被执行人何振国无证驾驶其拖拉机与原告孔某(即救助申请人)所坐的车辆相撞,致孔某受伤,该案经孝南人民法院(2011)孝南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被告何振国赔偿原告孔某损失29515.26元。判决生效后,何振国未能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孔某本人年老体弱多病,生活特别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孔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孔淑莲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