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党凯,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王治,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秣陵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范群,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陈兵、陈根明,该院检察官。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3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郑宇,该院检察官。委托代理人:徐小源,该院检察官助理。赔偿请求人党凯因无罪逮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以南京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向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党凯以省检察院亦逾期不作决定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党凯因南京检察院已经通知其领取了赔偿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3日书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党凯以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为由,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现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党凯送达了赔偿决定书,党凯以此为由自愿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党凯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