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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严进明、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破申153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11-20
地区
瓯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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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严进明,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宋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2087457X。法定代表人:林晓华。申请人严进明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投资人林晓华(出资比例90%,出资金额27万元)、林晓燕(出资比例10%,出资金额3万元),注册地,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宋河中路**表人林晓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2018年9月17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3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按期偿付申请人严进明货款205000元。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向申请人清偿款项。2020年5月6日,申请人严进明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期间,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有车牌号为浙C5××**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由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2020年8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03执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申请人严进明偿付款项。

受理申请人严进明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忠福

代书记员:彭海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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