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潘剑永,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良,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陈庄村温陈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96548C。法定代表人:徐彬仂。申请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在本院辖区,永嘉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现申请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申请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婷婷
书记员:王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