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信贤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26920346。法定代表人:戴书平,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西村溪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605608711。法定代表人:金俊敏。申请人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4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投资人金俊敏(出资比例60%,出资金额300万元)、胡秀燕(出资比例40%,出资金额200万元),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西村溪源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俊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2017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55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向申请人清偿款项。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5585元及利息损失。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浙0304执51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申请人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偿付款项。
受理申请人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溪源皮革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郑拓
代书记员:彭海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