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负责人王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杰,该街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耿文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立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因被上诉人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赔初18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爽审判员:左昆审判员:辛晶法官助理:王一婷
书记员:赵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