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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破60号之五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04-15
地区
吴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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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4月15日,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人现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9破6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认可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已经分配完毕,且现债务人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陈坚英送达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关于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但至本裁定作出时其一直未能提交完整的资料。因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本院只能就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对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完整清算,故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有顺审判员:郝振审判员:程鹏

书记员:钱林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