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口龙华景龙石材店,经营场所海口市龙华区联材产品综合市场内。经营者韦昱汛,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民北路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428室。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琼,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海口诚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11号运通大厦3楼301房。法定代表人王琼秀。一审第三人海口诚联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丁村旁富源酒店后面。法定代表人王修皇。
再审申请人海口龙华景龙石材店因诉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原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一审第三人海口诚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海口诚联翔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海口龙华景龙石材店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鉴审判员:唐进审判员:罗金洁法官助理:李梦姣
书记员:王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