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开发区濮上办事处赵娄拐村第五组。负责人宋世民,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武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开发区濮上办事处赵娄拐村第五组、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因行政赔偿一案,均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8行赔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娄拐村五组负责人宋世民及委托代理人王奇兵,上诉人濮阳市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武林军及委托代理人王岚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8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培勋审判员:贾向阳审判员:葛传立法官助理:李文珂
书记员:王德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