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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李和斌执行决定书

(2019)苏0830司救执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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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申请人:李和斌,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712245254,汉族,住盱眙县马坝镇(原观音寺镇)三官村柴庄组26号。

申请救助金额:100000元。申请理由: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

经审查查明,原告李和斌与被告成玉楼、谢正英、窦艾萍、成荟、崔中友、张发文、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发文赔偿原告李和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20780.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成玉楼、谢正英、窦艾萍、成荟赔偿原告李和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08312.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崔中友赔偿原告李和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4156.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和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发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24153.11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发文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申请人李和斌因该事故构成二级伤残,一直瘫痪在床,并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困难。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100000元。再查明,江苏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年86590元。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盱眙县马坝镇三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以解决其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而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在民事案件中主要针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结合本案,申请人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而获得向致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如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生活困难,根据相关规定可能获得司法救助。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够证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借执行。故申请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予以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李和斌司法救助100000元。

审判长:姚月梅审判员:胡迎阳审判员:丁德平

书记员:刘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