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罗长贵其他刑事决定书

(2019)川0113司救刑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罗长贵,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罗长贵以其在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川0113行初380号执行过程中,罪犯钟昌辉患有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监护人钟洪建无偿还能力、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本人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小组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长贵称:原审(2018)川0113行初380号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钟昌辉以其本人财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长贵损失共计40798.1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钟洪建赔偿。因罪犯钟昌辉患有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偿还能力,其监护人钟洪建需照顾同样为精神异常的妻子,家境贫困,无偿还能力,至今无法获得补偿。加上本人家庭困难,后续治疗需要昂贵费用,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0798.13元。

经审查查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2018)川0113行初380号案件生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昌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钟昌辉以其本人财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长贵损失共计40798.1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钟洪建赔偿。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至今未对财产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另查明,被害人罗长贵年老体弱,左手粉碎性骨折,无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治疗;其妻(陈科芳,身份证号:5101131957)年老,需要在家照顾罗长贵,儿子(罗元清,身份证号:5101131982)长期在大邑县打零工,收入微薄,目前夫妻二人租住在胜利村,全家靠生活补助金维持家庭开支,家庭条件困难。同时,罗长贵因罪犯钟昌辉造成的坐尺桡骨中段骨折至今未恢复,后续费用还需要10000多元。再查明,经我院执行局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钟昌辉、钟洪建无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长贵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全家靠生活补助金维持家庭开支,家庭条件困难且需要继续治疗。同时,原审被告人钟昌辉患有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现虽然已经出狱,但是没有经济来源,其代理人洪建需要照顾精神异常、无劳动能力的妻子。申请人罗长贵在无法获得赔偿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具有合理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长贵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