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龙展德,男,1974年6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板门村下耶屯**。
龙展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龙展德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事实和理由:龙展德诉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张健应支付给龙展德劳务工资8133元。由于张健无财产可供执行,龙展德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龙展德诉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桂142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张健自愿支付龙展德劳务工资8133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履行期限,张健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龙展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张健登记有车辆,但没有找到该车辆,未发现张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龙展德遂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同时查明,由于龙展德一家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目前家庭生活贫困。
本院认为,由于张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龙展德家庭生活困难。据此,龙展德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龙展德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元。龙州县人民法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