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请求人廖汝明,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汝明与被执行人邹涛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廖汝明以因案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廖汝明与被执行人邹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6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邹涛赔偿216986.08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判决生效后,邹涛未履行法律义务,廖汝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邹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廖汝明在事故中因伤致肢体一级残疾,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收入微薄,且未获得其他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请求人廖汝明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支付救助请求人廖汝明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