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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许庆兰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9)皖0181司救执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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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庆兰,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申请人许庆兰申请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81执2569号,执行金额5218元。经巢湖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且经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2019年6月12日,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巢劳人仲裁字3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许庆兰2019年1月份工资321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元,合计5218元。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许庆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皖0181执2569号予以立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许庆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巢湖市大脚小脚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至今无果。现申请人许庆兰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700元,并同意一次性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庆兰因被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其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救助。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八)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许庆兰国家司法救助3700元。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