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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林上千其他案由决定书

(2020)闽0802司救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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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人:林上千,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司法救助申请人林上千以其在劳动人事争议裁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林上千称:根据龙新劳人仲案(2019)457-2号《仲裁裁决书》,福建龙金油脂有限公司应赔偿林上千经济损失117969.4元。经强制执行,未执行到赔偿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仲裁确定的赔偿款至今无法执行到位。现林上千因伤致残,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中尚有年幼孩子需抚养,生活极度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9日,林上千在福建龙金油脂有限公司的安排下,驾驶闽F货车往漳平发货,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林上千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2018年10月30日,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上千因此次事故致腰伤、双肺受伤为工伤。2019年2月27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上千因工伤残九级。福建龙金油脂有限公司未为林上千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亦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9月27日,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新劳人仲案{2019}457-1号仲裁裁决,裁决福建龙金油脂有限公司支付林上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17969.4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林上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至今本案未执行到其他赔偿款。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闽0802执6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林上千是残疾人,家中孩子年幼,生活极度困难。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只执行到部分赔偿款,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上千的债权现已无法通过法院执行实现,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上千因伤致残,家中尚有年幼孩子需抚养,没有稳定收入,生活极度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50000元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林上千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