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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8)渝0117破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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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郝宏伟。被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春煦。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职工代表:刘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北京君都(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判断一个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除了考量其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外,还应以其全部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中机十院公司虽举示证据证明了申请人未能清偿所欠其到期债务,但是申请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被申请人皆未提供中机西南公司近期审计报告,所有财务情况皆由被申请人中机西南公司提供。中机西南公司股东、部分高管、财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公司账面目前无法显示准确资产信息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明确公司资产及负债真实情况,无法确认是否资不抵债。故本案不符合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陈有炳审判员:罗仁军法官助理:明鹭

书记员:谢伯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