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20296Y。法定代表人:魏永香,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11月16日,申请人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沿食品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盛沿食品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由黄远明、王其华各出资400万元设立,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申请了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于2012年8月1日由8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于2016年1月19日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于2016年1月19日由3000万元变更为6000万元;公司股权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几经变更。截止2017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公司股权情况为:魏永香出资4527.76万元(出资比例75.4627%)、梁杰出资1472.24万元(出资比例24.5373%)。注册。注册地址:重庆市合川资本6000万元;注册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永香;公司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自有房屋出租**(在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及期限内经营)*。公司主要资产为房产面积约4万㎡、土地使用权面积约80亩及少量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固定资产价值93100839元,负债113009303.51元;公司自2016年12底起停止生产经营,无在职职工。
受理申请人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陈有炳审判员:罗仁军
书记员:杨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