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罗小羊,男,1981年4月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2018年5月7日,本院收到罗小羊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8年4月22日,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起诉人作出《搬迁通知书》,限起诉人于2008年4月28日搬出库区,逾期不搬迁的,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采取措施,强制搬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违法行政许可作出的黔发改能源[2007]315号文件,强制征收了起诉人位于鼠场组的承包地、林地、自留地、宅基地面积32.74亩。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国务院拟至少提高10倍征地补偿标准,按60万元/亩×32.74亩=1964.4万元计算行政赔偿金;被告违法征收原告房屋面积245.8㎡,按2000元/㎡×245.8㎡=49.16万元,共计行政侵权赔偿金2013.56万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赔偿起诉人因违法征收原告位于位于鼠场组的承包地、林地、自留地、宅基地面积32.74亩,按60万元/亩×32.74亩=1964.4万元计算行政赔偿金;被告违法征收原告房屋面积245.8㎡,按2000元/㎡×245.8㎡=49.16万元,共计行政侵权赔偿金2013.56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罗小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小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计顺红审判员:许爱丽审判员:王爽
书记员:王啟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