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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破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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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2月6日,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浙06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截至2018年11月12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2810元,预计发生破产费用5万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负债金额为3164197.6元,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本院裁定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一、宣告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夏妙兴审判员:周晓圆

书记员:徐益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