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法,男,193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汛桥镇利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军,镇长。
上诉人徐中法因诉被上诉人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中法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中法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中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晓明审判员:吴鸿滨审判员:徐后利
书记员:王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