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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8

徐中法、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8)浙10行赔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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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法,男,193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汛桥镇利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军,镇长。

上诉人徐中法因诉被上诉人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中法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中法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中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晓明审判员:吴鸿滨审判员:徐后利

书记员:王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