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跃,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李瑞云,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新伟,市长。
原告张跃诉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安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撤回起诉。
审判长:许广慧审判员:贾向阳审判员:葛传立法官助理:付梦艳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