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赵锋,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铭、李惠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法定代表人:邹鑫。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洪、周健发,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看,高路德公司对赵锋的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同时,高路德公司除对赵锋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外,尚有超过40家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其不能清偿的债务远远高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执一字第1833号案件中对其位于普宁市流沙长春路南侧兰花广场地下一至二层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而高路德公司提交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为借款时的评估价格,且有效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日,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高路德公司现有财产价值的依据。综上所述,赵锋申请对高路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赵锋对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秋玲审判员:郭嘉银审判员:刘伟凯
代书记员:刘俊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