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化灿,男,1943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桥镇江南村宣江岸****。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化灿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03民初117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宁波海曙传成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化灿等17人工资合计281926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宁波海曙传成广告展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司法救助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传成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现已停业,本院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传成广告展示有限公司所有设备等资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以物抵债给涉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传成广告展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9725元,合计52325元,但仍有80%工资未受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宜在执行过程中被我院布控,因身体原因无法拘留,导致本案至今无法执结。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均较为困难,由于被执行人的欠薪行为造成经济更加拮据,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困难证明等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化灿至今未获偿,生活确实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化灿司法救助金共计4072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