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刘金木,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刘金木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宁波亿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刘金木工资110000元。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6)浙020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亿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金木劳务费110000元。裁决生效后,因宁波亿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刘金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203执1100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亿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勇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的欠薪行为造成刘金木经济更加困难。上述事实有申请书、(2016)浙020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勇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的欠薪行为造成刘金木经济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刘金木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