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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8

张秀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7)豫委赔监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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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秀云,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严兆运,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信阳市浉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平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马萍,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飞,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张秀云因错误执行申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15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15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