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骆朝香,女,布依族,1954年3月21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申请人骆朝香因(2018)黔2327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龙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龙福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工资已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扣留、提取,其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孙龙福早已资不抵债。因申请人家庭情况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且被执行人孙龙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朝香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000元,余款1360元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索,也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骆朝香家庭情况困难,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执行而获得劳动报酬,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骆朝香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