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王文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决定书

(2018)黔2301司救执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人:王文宇,男,1977年12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文宇与被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沈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兴实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义龙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7日组织双方调解,并作出调解书【(2017)义劳人仲字[2017]第109号《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538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号:(2018)黔2301执1673号】。被执行人沈兴实业公司因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多,现已停止生产,无力支付多起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支付报酬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人宣传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立案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被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沈兴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涉及债务多,涉及本次需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量大,人数众多,现在其已无力履行支付众多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此次涉及的农民工多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为生,因被执行人的现状,导致其面临实际困难,为解决申请人实际困难,本案可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次性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文宇人民币5382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