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关于对何光秀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黔2327司救执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何光秀,女,布依族,1972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申请人何光秀因(2018)黔2327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龙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龙福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工资已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扣留、提取,其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孙龙福早已资不抵债。因申请人家庭情况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且被执行人孙龙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光秀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400元,余款1570元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索,也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何光秀家庭情况困难,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执行而获得劳动报酬,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何光秀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4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