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余信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浙0902司救执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余信发,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人余信发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事由:申请人余信发系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件的被侵权人,案经诉讼,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胡宝成依法归还申请人余信发赔偿款共计163495.27元,后剩余127685.98元未归还。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现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判决仍未能得到执行。目前申请人体迈多病,且其妻子亦身患绝症,家庭生活困难,故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经审查查明,2007年3月16日,被执行人胡宝成驾驶的浙L×××**号轻型货车与申请人发生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案经诉讼,本院作出(2007)定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胡宝成依法支付申请人163495.27元。后剩余127685.98元未支付,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妻子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无法拘留,剩余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另查,2018年1月12日,定海区金塘镇和建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申请人因涉案的交通事故撞伤行动不便,体迈多病,且申请人妻子亦身患绝症,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对符合相关情形,并且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的辅助性措施。本案申请人余信发经诉讼但无法获得判决之赔偿款,而目前其情况确属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情形,本院决定给予适当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余信发司法救助金5000元,于本决定生效后一次性发放。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长:王东明审判员:曾宏涛人民陪审员:周意华

书记员:徐瑜鸿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