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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2018)湘07司救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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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桂珍,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刘桂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救助人刘汉英称:刘桂珍、龚荣、龚子杰、丁家金与周绪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周绪锡应赔偿刘桂珍、龚荣、龚子杰、丁家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5292.5元。2017年5月26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的执行。经法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绪锡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一直未执行到位。目前刘桂珍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故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1时38分,周绪锡驾驶湘J号摩托车,沿窖骆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临澧县社区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至此左转弯驶出道路的丁亚运驾驶湘J号摩托车相撞,造成丁亚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湘072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周绪锡赔偿龚荣、龚子杰、丁家金、刘桂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05292.5元。因周绪锡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桂珍遂向临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位3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绪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另查明,刘桂珍所在的临澧县安福镇肖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刘桂珍现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临澧县太平街道办事处亦签字盖章属实。上述事实,有刘桂珍的申请,临澧县安福镇肖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6)湘072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湘07民终559号民事裁定,常德市市本级司法救助资金申请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周绪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救助申请人刘桂珍依法应当获得赔偿款205292.5元。由于刘桂珍现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周绪锡未能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救助申请人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因此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的规定,对救助申请人刘桂珍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当予以救助。对于救助的金额,涉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民事赔偿金额为205292.5。考虑到救助申请人刘桂珍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对刘桂珍的救助以支付救助金30000元为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刘桂珍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