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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李国贤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鄂司救执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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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李国贤,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张园村9组

救助申请人李国贤因申请执行与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5年3月1日6时,汪杰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李国贤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国贤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国贤的伤残程度构成《道标》9级伤残。2015年6月2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国贤诉被告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杰赔偿原告李国贤各项损失89150.25元;二、驳回原告李国贤的其他诉讼请求。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汪杰无固定收入,且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该案申请执行人李国贤系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家庭非常困难,有残疾困难证明。经执行人员释明,李国贤同意接受司法救助并承诺结案。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李国贤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国贤司法救助金49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