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卢紫玉,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赵家巷**。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55********。
救助申请人卢紫玉因申请执行与胡家城、陈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16时30分许,被执行人胡家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鄂A×××**号小车,从应山军民路出发行驶往长岭镇方向,在十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04省道富康动漫水上乐园门前,与申请人的丈夫张国鑫驾驶的鄂S×××**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毓梵)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胡家城弃车逃离现场。2016年7月21日,广水市公安交交警大队作出鄂公交认字(2016)第0009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执行人胡家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查明,鄂A×××**号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严伟,于2016年7月1日将该车抵押给被执行人陈达,陈达在本事故发生当日中午,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被执行人胡家城驾驶,胡家城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张国鑫、刘毓梵死亡的结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陈达作为车辆管理人,违法将管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严伟在太平公司为该车辆投保2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此财保公司、太平公司依法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鄂138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胡家城赔偿卢紫玉经济损失317540.12元。另查明,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381民初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家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家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襄南监狱服刑,且其系农民,无经济收入。服刑前已赔偿申请人5万元,现确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陈达无业,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期间逃逸,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紫玉因其丈夫交通事故死亡,精神受到打击,年老体弱多病,目前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卢紫玉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卢紫玉司法救助金36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