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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陈新三、张焕英、陈桂莲、陈安松申请司法救助一案决定书

(2017)鄂司救执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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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新三,男,193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陈庙村**。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36********。系受害人陈道兵之父。救助申请人:张焕英,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陈庙村**民身份号码:4209821936********。系受害人陈道兵之妻。救助申请人:陈桂莲,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住湖北省云梦县隔蒲镇向阳街**号码:420982197908290620。系受害人陈道兵之女。救助申请人:陈安松,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码:420982198408153210。系受害人陈道兵之子。

救助申请人陈新三、张焕英、陈桂莲、陈安松因申请执行付华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6年5月3日下午4时左右,付华久安排杨华武驾驶无号牌正三轮农用车将工程用的炊具、斗车等工具送到其安陆市孛畈镇潘冲村5组,并安排杨华兵、姜贻团、何明寿、陈道兵随车卸载工具。下午5时许当车行驶到双路,因同行三轮农用车拖的浇灌车的轴承出现故障,付华久便在双路宴请同行的杨华武、杨华兵、姜贻团、何明寿、陈道兵等人一起吃饭。22时05分许,杨华武驾驶无号牌正三轮农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烟应线4公里+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无号牌正三轮农用车侧翻,造成杨华武、杨华安、姜贻团、何明寿受伤、陈道兵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号牌正三轮农用车车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6年5月9日,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华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华安、姜贻团、何明寿、陈道兵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同时查明:付华久系无号牌正三轮农用车所有人,该车辆上所载工具系其所有,杨华武系其雇请的驾驶员。法院判决付华久赔偿陈新三、张焕英、陈桂莲、陈安松损失198227.7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付华久的财产、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付华久的妻子周仕兰患有肝癌需长期治疗,本案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陈新三、张焕英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陈桂莲、陈安松系张焕英的成年子女,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陈新三、张焕英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陈新三、张焕英司法救助金二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