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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冯元坤、邓小君、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8)浙0602司救执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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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元坤,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邓小君,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冯某,男,201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冯元坤、邓小君、冯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冯元坤、邓小君、冯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原告冯元坤、邓小君、冯某与被告余永红、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余永红应支付给原告冯元坤、邓小君、冯某赔偿款697435.88元,被告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三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至今未领取任何执行款,被执行人也未另行补偿申请人其他款项,造成三申请人生活困难,故申请予以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以及全国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均进行了财产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线索进行了核实,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余永红因本次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刑,现在监狱服刑。而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本案申请人冯元坤、邓小君丧女,申请人冯某丧母,申请人冯元坤、邓小君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生活,冯某年龄尚幼,系死者婚前所生,无父亲,现靠冯元坤、邓小君抚养,邓小君因本次事故导致精神状况不稳定,冯元坤长期来我院要求执行,并有越级信访倾向。鉴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申请人家庭发生巨变,经济受到影响,且本案至今无法执行到位任何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冯元坤、邓小君、冯某2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