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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李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8)浙0782司救执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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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永荣,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申请人:陈云才,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荣、陈云才与被执行人罗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荣、陈云才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7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5)金义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由罗远聪赔偿李永荣、陈云才交通事故赔偿款105580.1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李永荣、陈云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浙0782执1987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李永荣、陈云才司法救助金7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长:陈洵敬审判员:陈因审判员:王宁法官助理:金贤俐

代书记员:朱国君

引用法律

《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