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王玉赞,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平罗县。
救助申请人王玉赞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救助申请人王玉赞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玉赞撤回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救助申请人王玉赞撤回国家司法救助。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