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万诚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珠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学成,总经理。被申请人:厦门市有生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城南工业区霞煌路58号G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刘鑫,总经理。申请人漳州市万诚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下称万诚公司)以被申请人厦门市有生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有生源公司)被依法名称剔除未办理注销即被吊销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有生源公司进行清算。本案向被申请人有生源公司住所地邮寄相关材料均被退回、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并向其股东刘鑫等人邮寄、公告送达相关材料,有生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1、有生源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在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78255146K,注册资本180万元,股东为刘鑫(25%)、叶有生(30%)、林文相(25%)、刘以琴(20%)。有生源公司的经营期限从2008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刘鑫,主体状态为被名称剔除未办理注销(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因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被名称剔除)。2、万诚公司享有对有生源公司113997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受理漳州市万诚粉体涂料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丽碧人民陪审员:张碧卿人民陪审员:曾华莹
书记员:洪晓君
引用法律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